鼓勵空屋出租,訂定「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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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方暮晨/綜合報導】


營建署表示,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原已訂定公益出租人定義,配合房屋稅條例2014年6月4日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新增公益出租人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項目,業於2015年3月16日修正發布本辦法第2條,增訂經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自行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亦可成為公益出租人,為利該辦法執行,訂定「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擴大公益出租人的數量。

營建署表示,本要點發布施行後,除經由租屋服務平台於本辦法規定之租賃資訊網站刊登出租資訊,將住宅出租予中低所得家庭之自然人或私法人外,部分縣市政府未辦理租屋服務平台,但民眾或民間團體亦有成為公益出租人之意願,及部分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提供租屋服務相關獎勵措施,均可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成為公益出租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經審查公益出租人申請合格者,予以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公益出租人即可依該核定函及財政部規定相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務局提出申請房屋稅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以鼓勵房東出租房屋給中低所得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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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2989/鼓勵空屋出租,訂定「公益出租人申請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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