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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保存房屋移轉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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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地方稅捐機關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6條規定,對於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相關文件除原所有人及新所有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外,為保障當事人權益,避免產權發生糾紛,造成徵納雙方困擾,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如當事人雙方未能親自臨櫃需委由地政士或其他代理人代為申報者,為確認賣方真正之意思表示,仍請提供賣方之印鑑證明供審核。

稅捐機關提醒,如果不動產在持有期間2年內即再行出售,因屬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之課稅範圍,即有被課稅之可能。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稅法之相關規定,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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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http://www.mygonews.com/news/detail/news_id/113589/未保存房屋移轉應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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