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合宜宅 離婚恐失承購權
【吳苡辰╱台北報導】
因房價過高、民眾買不起房,營建署推平價合宜宅政策,承購民眾須名
下無房、年收入低於一定等標準,才具承購權,但近日有民眾擔心,簽
約到交屋有數年期間,若因年收入增加、婚姻狀況變化導致承購資格改
變,將影響承購權,但營建署仍在研擬對策,引發民眾與學者痛批,政
策推出前應做好規劃,而非倉促推出。
浮洲合宜宅承購戶王先生表示,許多承購戶都以為簽約時符合承購資格
即可,近日才知交屋時若因承購資格改變恐喪失承購權,更擔心因此違
約,辛苦存的錢拿不回來。
隱藏事實恐觸刑法
合宜宅承購者有多項規範,如40歲以下有配偶、單身者須滿40歲、年收
入低於一定標準等才可承購,但簽約到交屋長達數年,擔心因條件改變
喪失資格,記者詢問營建署後發現,許多問題營建署仍未定案,連交屋
時是否再次稽核承購者資格,營建署也表示:「仍在研擬中。」但因資
格改變喪失承購權,則不算違約。
王先生說,「結婚是人生正常規劃,若因此喪失承購資格很冤枉!」希
望政府能趕快定出規範。淡江大學產業經濟系副教授莊孟翰指出,若不
符合資格,就應釋出合宜宅資源,交屋時應再次驗證資格,並定出處罰
條款。
群宜法律事務所建議營建署,由承購者自行舉證、簽定切結書,規定承
購者再次申請承購資格證明,隱藏事實將觸犯刑法的使公務人員登載不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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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0818/352299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