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延遲交屋 買方回租減少損失

1  
【潘姿羽╱連線報導】

經歷了漫長的選屋過程,大部分民眾簽約後,都迫不及待地想要搬進
新家。但當賣方提出延遲交屋的請求,買方要如何因應才能保障權益
?專家指出,賣方無法如期交屋,買方可依契約訂定的罰則要求支付
罰金,或以租賃方式回租給賣方,減少損失。

不動產交易動輒千萬元,買賣流程自然較繁瑣,不像一般生活用品,
可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簽買賣契約時,雙方約定「最後交屋日」
,賣方必須在最後交屋日前完成點交,讓買方確認房屋沒有問題,才
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不過台灣房屋法務專員游璿樺指出,實務上,常碰到原屋主買新賣舊
,新房子尚未交屋,只好向買方請求延後日期以暫住的情形。但因雙
方已簽名同意契約上最後交屋日的期限,即便賣方事後表明無法達成
,買方仍有權拒絕延後交屋日期,並依契約罰則辦理,通常賣方違約
,每日須負擔房價萬分之5的罰金。

回租賣方視同點交
假如買方顧及人情,願意讓賣方延後交屋。游璿樺建議,最好在契約
空白處加註補充協議,延後原因、新的交屋日期都須白紙黑字記下並
簽名,且賣方是否支付罰金、或是無條件延後日期,都應仔細註明。

房屋過戶後,買方就算無法入住,仍須負擔房屋貸款,甚至得多花一
筆錢租屋。住商不動產總部加盟行政處執行協理吳光華表示,假如賣
方因故須延遲數月甚至半年,雙方同意的前提下,買方不妨以出租方
式,將房屋租給賣方,租金便可支付房貸,減少損失。不過他提醒,
房屋回租給賣方,視同點交。

房屋買賣中,賣方有義務交付完整標的物。游璿樺指出,除非因天災
等不可抗力因素,否則賣方只要到了約定點交日仍未點交,買方可寄
存證信函催告,要求賣方在相當期限內如期點交。他表示,當催告的
期限屆滿,賣方仍不交屋,買方甚至可解除契約。

買賣流程中,雙方簽署買賣契約後,得依序申報稅捐、完稅、申辦貸
款,然後將房屋過戶。吳光華解釋,過戶後,雙方再次確認屋況,簽
點交同意書,接著辦理履約保證的建經公司將價金撥到賣方戶頭,地
政士則將權狀等相關文件交給買方。

可請仲介協調問題
但若發生賣方延遲交屋情形,吳光華指出,建經公司和地政士都是看
到點交同意書後才會撥款、交付權狀。雖然買方在簽約時,便會支付
服務費給仲介,也有協調分期給付,但對仲介公司來說,直至交屋才
算結案,買方協調過程若有問題,仍可請仲介公司幫忙。



師房屋正朝向「華人市場美式經紀制度第一品牌」發展的過程中,為滿足高總價客戶群多元化的住宅需求,在大台北的南區設立了大師房屋文山營業處,在我們努力的耕耘下能帶您深入瞭解木柵景美新店地區各個知名住宅及社區,並提供您不動產終身顧問的服務,位於「台北後花園」之稱的文山及新店地區,區內公園綠地多、學校多,環境單純的優點,有康橋再興靜心中小學及政大世新等大學的薰陶下環境及人文素養都非常高,更在喧鬧的大台北地區裡還可以自在享受樂活與慢活的生活步調。
詳情請洽:大師房屋文山營業處 (02) 2937-5499 
                   (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property/20131207/35489511/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大師房屋-文山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