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Q&A 二、法令規定
 
Q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A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
   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
   務,將處以3萬-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01年8月1 日起
      施行。
 
 
Q2: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A2: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
  ,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Q3: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
  責任?
 
A3: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
  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
  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
  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
  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權利人申報。
 
 
Q4:如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
  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A4: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
  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
  義務。
 
 
Q5: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A5: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
  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
  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
  一個成交價即可。
 
 
Q6: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
  價?
 
A6: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
  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
  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
  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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