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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三、登錄實務-1
 
Q1:親戚間或朋友間買賣,無實際成交契約書者,應如何填報?

A1:此類交易案件,如訂有契約者,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倘如
  親戚間交易,無買賣契約書無對價者,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
  有關價格相關欄位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親等間交易,無交
    易價格」。
 
 
Q2: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A2: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
  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Q3: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文件者,應如何申報?
 
A3:仍請依地政士法第 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
  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
  契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
  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Q4: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A4: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
  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
  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
  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有委任土地登
  記機關受理之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
  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Q5: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A5: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
  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
  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Q6: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6: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
  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
  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Q7: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
  申報?
 
A7: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


Q8:紙本申報登錄可否跨所辦理?
 
A8:原則可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內跨所受理,惟事涉地方自治權責
    ,仍應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於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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