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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三、登錄實務-2
  
 
Q9: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
  報登錄,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A9:仍請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約
  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紀
  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Q10: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
     產實際成交資訊?
 
A10: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
     係由買方(權利人) 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
     交易格異於市場行情」。


Q11:如有住辦、住商混合大樓,建物型態需填寫住宅大樓或商業辦
     公大樓?
 
A11: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Q12: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A12: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
     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惟地政士亦得請權利人於申報書中切
     結。
 
 
Q13: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A13: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
     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Q1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
     費?
 
A14: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
     ,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
     純,一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
 
 
Q15: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A15:實價申報登錄需按買賣契約(私契)金額申報登錄,如主管機關
     事後稽查,亦多核對該私契。故如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
     修改成交金額,得由申報人撤銷原案重新申報。
 
 
Q16: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地政士無法得知實價,建商不一定會提
     供,如何申報?
 
A16: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
     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說明書或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申報書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
     利人認章後,地政士再據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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