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價登錄Q&A 六、資訊查詢
Q1:實價申報登錄後對外提供查詢之內容項目為何?會不會洩漏個人
隱私?
A1: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基於公示原則,經篩選整理後,
於符合法律規範及保障當事人隱私之前提下,將以區段化、去識
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不僅個人資料不會揭露,搭配區段化、去識
別化方式,故不會洩漏個人隱私。
Q2:是否所有受理申報登錄之價格資訊,皆會對外公開?
A2:地政機關受理申報登錄之資訊,會經篩選整理後,再以區段化、
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畢竟實價登錄係為對一般社會大眾提供
充分且適合之資訊,如有超高成交價,甚至可能為有心人士刻意
炒作行情,因對於外界反而可能會有誤導效果,將不提供該極端
個案公開查詢。
Q3: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可否舉例說明?
A3:買賣之案件有建物門牌者,區段化一定區間以「建物門牌號碼區
間值」填寫為原則,舉例而言,如成交案件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
北新路1段25號,則以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1段1~50號公開查詢。
該區段化方式亦會視各個地區不同發展程度,因地制宜彈性呈現
。若都市化程度較低地區,不適合採建物門牌號碼區間值填寫或
無門牌者,則以顯著地標、地物之區段化方式呈現,舉例而言,
如屏東縣滿州鄉中山路滿州國小附近。
Q4:完成實價登錄的不動產交易資料多久開放查詢?要去哪裡查?需
要收費嗎?
A4:主管機關受理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不動產成
交資訊後,因需就申報資料內容進行篩選,必要時確認申報資料
之真實性及合理性,並剔除過高或過低之交易行情,故仍需約一
段時間方可查詢。 101年8月1日施行後,預計10月以後可提供查
詢。民眾如以網路查詢者,不收查詢費用。
Q5:提供查詢之資訊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去識別化」,例如該區段僅
有一棟20層樓建物,而交易的樓層為20樓,有無提出異議或申請
更正之管道?又誰有權提出?
A5:如實價登錄資訊於查詢系統區段化揭示結果,尚不足以去識別化
,申報人(或權利關係人)得向所屬主管機關或登記機關直接反映
,由受理申報登錄機關調整後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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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五、資訊查核
Q1:如何確認申報資訊之真實性?
A1:未來如發現登錄成交價有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者,得依相
關規定要求地政士、經紀業、義務人或銀行等與交易相關之單位
提供說明或相關文件,以為確認。必要時亦得請有關團體或個人
,提供意見以資判斷。另就地政士或經紀業亦得配合主管機關進
行業務檢查,取閱相關文件。
Q2:我是賣方,可以主動登錄嗎?如果查詢到的價格覺得有疑問應如
何反應?
A2:目前實價登錄係規範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需辦理申
報登錄不動產成交資訊事宜,賣方無須進行申報登錄資訊,以避
免申報資訊不一。如民眾就所查詢的價格認有疑義,可檢具具體
證明資料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反應。
Q3:租賃及預售屋都不須經過地政事務所登記,受託業者如果不登錄
有沒有稽查的方法?
A3: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主
管機關檢查經紀業之業務,經紀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並得
查詢或取閱經紀業執行業務有關紀錄及文件。因此,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可依上開規定,對經紀業進行業務檢查,並查詢
或取閱經紀業持有之不動產租賃或預售屋買賣契約書(該契約書
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以查核經紀業申報登錄之成交資
訊是否屬實,或是否隱匿成交案件未履行申報登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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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四、系統操作
Q1: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批次申報或查詢已申報案件機制?
A1:目前線上申報系統係採逐筆申報登錄方式為之,如以自然人憑證
或工商憑證登錄時,系統會自動帶入相關標示資料,已可大幅減
少申報人工作,完成申報登錄後,亦可產製檔案供申報人存檔查
詢。未來系統是否可批次申報,本部將視申報登錄實際成效,列
入系統新增功能需求內予以討論。
Q2:申報登錄系統可否提供申報期限到期前預為通知申報人功能?
A2:申報登錄係於買賣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簽定租賃契約書及契約
屆滿或終止30日為之,業已給予充分之申報登錄期間,申報人仍
應自行依限申報。
Q3:沒有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可否線上申報?
A3:線上申報系統非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為申報之必要條件,不
過如為憑證登錄,系統將可立即確認申報義務人,並帶入相關標
示資訊,完成填寫資訊後,並可以直接辦理線上送件,將可大幅
縮減申報人之工作,如無憑證登錄者,相關欄位均須自行填寫,
完成填寫後,另需列印申報書資料,送至地政事務所完成申報登
錄事宜。
Q4:使用地政線上申報系統,租賃案件須輸入承租人身分證字號、電
話、地址等資訊(有紅色*號),買賣及預售案件亦有要求,如
果實際個案未能向客戶取得該資訊,如何填報?
A4:請申報人向當事人說明,該項資訊依實價登錄地政三法規定,本
不會對外提供,無洩漏個資疑慮。為利執行「不動產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11條:「抽查及要求有關機
關、團體或個人提示有關文書,或通知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
或經紀業等陳述意見」之規定,仍請當事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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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三、登錄實務-3
Q17:代銷新成屋是否應由代銷業者申報實價,而非要求地政士申報?
A17:於「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研訂過程
中,已決議對於已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回歸一般買
賣案件受理申報,代銷業無需申報。
Q18:申請登記時可否檢附實價證明文件併同申報,以免30日忘記申
報?
A18:實價登錄條文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
有權移轉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
皆有委託地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
應不致遺漏。
Q19:對於私契與公契權利人不一,如買方指定登記名義人之情形,
申報書權利人究應填何者?
A19:申報書權利人即為土地登記完竣後之登記名義人,故仍應填載
公契之權利人。
Q20:受理申報登錄之機關,法條僅規定「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實際受理申報之機關為哪一個地政事務所?以不動產坐落地
或申報人戶籍或住居所地為準?又如同一買賣有二以上標的物
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應如何申報?
A20:參考土地登記規則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
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如主管機關有委任所屬機關,亦即地
政事務所受理申報者,應以不動產坐落地為準。同一買賣案件
有二以上標的物分別坐落於不同地區,如登記申請案件需向不
同地政事務所申請者,實價申報登錄則比照處理。
Q21:交易日期若填寫私契日期,可能影響報稅及避免登記罰鍰議定
公契日期之需,可否仍依公契日期填寫?
A21:交易日期本應填寫成交案件簽訂契約(私契)之日期,惟為避
免當事人對現行報稅等作業產生影響,業已於申報書填寫說明
註明亦得依登記(簿)謄本所載之原因發生日期填載。
Q22:如買賣時買多個車位,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申報書如何填
寫?
A22:舉例而言,如買賣時買3個車位合計300萬元,買賣申報書「12.
車位交易總價」即應填寫3,000,000元,但無法拆分個別價格者
,「19.車位」仍應就 3個車位個別填寫,惟個別車位總價得免
填,並於備註欄敘明「車位總價中無法拆分個別車位價格」。
租賃及預售屋案件比照處理。
Q23:公法人或政府機關如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是否需要申報?
其申報代理人身分如何認定?
A23:公法人或政府機關以買賣方式取得不動產仍應依規定進行申報
登錄事宜。其申報代理人應以其公法人或政府機關聘任之職員
為申報代理人,如臨櫃申報時,其身分證明應以公法人或政府
機關核發具有相片之服務證或識別證為證明。
Q24: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其他屬性,應如何申報?
A24:建物型態如兼具套房與公寓、華廈或大樓等屬性,於填報建物
型態時,仍應申報套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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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三、登錄實務-2
Q9:不動產經紀業或權利人並無提供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供地政士申
報登錄,地政士得否以敘明方式申報?
A9:仍請依地政士法第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
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契約
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經紀
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Q10:由買方出資請賣方興建建築物之買賣移轉案件,如何申報不動
產實際成交資訊?
A10:本案申報人仍應依規定申報登錄,另於備註欄中敘明「建築物
係由買方(權利人) 出資,賣方(義務人)興建,致無交易價格/
交易格異於市場行情」。
Q11:如有住辦、住商混合大樓,建物型態需填寫住宅大樓或商業辦
公大樓?
A11:建物型態如有無法歸屬於填寫說明項目者,得填寫「其他」。
Q12:申報書應設計有權利人切結欄位,以釐清權責。
A12:權利人於申報書認章,即代表其對該申報資訊負責,故申報書
未特別設計切結等文字,惟地政士亦得請權利人於申報書中切
結。
Q13:部分車位買賣無法得知詳細面積,如何申報?
A13:車位面積如可依據地籍資料計算者,均應據實申報,如確實無
法計算面積者,得不予填載。
Q14.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申請需花費,地政士申報增加成本是否可收
費?
A14:如不動產所在地已有使用分區線上查詢功能者,上網查填即可
,且申報書所需填載僅為大致分類(住、商、工…),較為單
純,一般而言無需特別申請分區證明。
Q15: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修改成交金額,是否需更正申報?
A15:實價申報登錄需按買賣契約(私契)金額申報登錄,如主管機關
事後稽查,亦多核對該私契。故如已申報完成後,買賣雙方又
修改成交金額,得由申報人撤銷原案重新申報。
Q16:建物第一次登記案件,地政士無法得知實價,建商不一定會提
供,如何申報?
A16: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2條第2
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說明書或契約書等相關文件
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申報書關於成交價格等相關欄位,得由權
利人認章後,地政士再據以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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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三、登錄實務-1
Q1:親戚間或朋友間買賣,無實際成交契約書者,應如何填報?
A1:此類交易案件,如訂有契約者,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倘如
親戚間交易,無買賣契約書無對價者,於辦理申報登錄作業時,
有關價格相關欄位填0,並於備註欄載明「○親等間交易,無交
易價格」。
Q2:合建由地主出地,建商出資興建者,應如何填報?
A2:仍應依契約內容予以填報,如確無對價者,得於備註欄載明「建
商與地主合建建案,無交易價格」。
Q3:權利人拒不提供契約文件者,應如何申報?
A3:仍請依地政士法第 26條之1規定,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竣
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
案件實際資訊,另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
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經紀業及權利人必須提供成交說明書或
契約書供地政士申報登錄,故地政士於承接業務前,仍應妥適向
經紀業者或權利人說明提供契約相關文件以為申報之必要性。
Q4:未來向地政單位申報實價資訊,可否於買賣案件送件時一併申報?
A4:地政三法係規定買賣案件於「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
主管機關申報實際資訊。因此地政機關將於「辦竣」所有權移轉
登記後始受理申報,實務上因大部分買賣案件習慣上皆有委託地
政士代辦,地政士可於領取所有權狀時一併申報。有委任土地登
記機關受理之地方政府,地政事務所可能會規劃設立電腦由申報
人於現場自行登錄,申報人亦可在外採線上申報方式登錄。
Q5:聽說租賃案件也要申報,是否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A5:經營仲介業務者,對於租賃委託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租賃案件僅
限於不動產仲介業受託案件才要申報,且是由仲介業負責,並不
一定所有的房屋或土地出租都要申報。
Q6:如屬預售屋買賣案件,是否亦需申報?申報時機為何?
A6:經營代銷業務者,對於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於委
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成交案件實
際資訊。因此預售屋買賣亦需申報,但只要由不動產代銷業者,
於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30日內,一次申報即可。
Q7:增建部分或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交易價格是否列入交易總價內
申報?
A7:應就該契約總價予以申報,並於備註欄加註「含增建建物或未辦
理保存登記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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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二、法令規定
Q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重點有那些?
A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之修正重點包括:
1.申報登錄時機:權利人或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應於買賣案
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
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
2.相關處罰規定:違反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義
務,將處以3萬-15萬元罰鍰。
3.施行日期:考量修法後施行日期之銜接,爰增訂修正條文之施
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規定。行政院已核定自101年8月1 日起
施行。
Q2:是否所有的不動產交易移轉案件皆需申報?
A2:不是。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規定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
30日內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若非屬買賣案件
,如贈與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Q3: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
責任?
A3:地政三法均有實價申報登錄之規定,為避免重覆申報登錄,買賣
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買賣案件委
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依前述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
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無委由地政士登記亦
無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則應由權利人申報。
Q4:如買賣案件未有不動產經紀業經手,亦無委託地政士代辦過戶,
是否需買賣雙方共同申報?
A4:買賣案件若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亦未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
或代理成交,則由權利人(買方)負責申報即可,賣方無申報之
義務。
Q5:如房地產合併交易,土地及建物成交價仍需分別申報嗎?
A5: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時,如該房地
產買賣有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須分開申報;如係房
地合併交易(即未就土地及建物分別議定成交價),則合併申報
一個成交價即可。
Q6:就實價申報登錄之內容項目觀之,所需申報者是否不只房地成交
價?
A6:因各界最關切的就屬不動產交易價格,故外界慣稱實價登錄,但
依據規定應於買賣案件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30日內,向主管機關
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因此申報內容包括
交易標的、價格資訊及標的資訊三大部分,民眾需注意價格以外
之必要資訊亦需申報,以免不諳法令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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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Q&A 一、政策理念
Q1:馬總統倡議居住正義的實價登錄制度,何謂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A1: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地政士法及平
均地權條例,於 100年12月1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修正條文中,
皆有要求實價申報登錄,故合稱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Q2:為何要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
A2:為促進不動產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目前不動產資訊不對稱情形
,避免不當哄抬房價,在保障民眾隱私權前提下,內政部積極推
動實價申報登錄之立法。因此,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立法要求交
易當事人申報登錄成交價。另民間習慣不動產買賣多委由不動產
經紀業及地政士辦理相關事宜,故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及地
政士法同步修正,以全面申報登錄成交案件資訊。換言之,實價
登錄地政三法,係政府為推動居住正義、促進不動產交易價格透
明化,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
Q3:地政三法實價登錄政策何時施行?那些案件需要申報登錄?
A3:地政三法有關實價申報登錄條文均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業已核定施行日期為101年8月1日。自該日起以下3種案件
需要申報登錄:
1.地政事務所所收買賣登記申請案件。
2.不動產仲介經紀業簽定租賃契約書之案件。
3.不動產代銷經紀業簽有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成交案件。
Q4:實價登錄後是否會實價課稅?
A4:內政部推動實價登錄地政三法,係為資訊公開透明。未來是否走
向實價課稅,則屬財政部規劃權責。因此,實價登錄地政三法均
有規定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
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因此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
並完成立法前,不作為課稅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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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明天上路 考驗房市買氣
自由時報記者林美芬/台北報導〕
實價登錄即將在明天(8月1日)正式上路,之前各方預測可能會出現
資產大轉移及投資客拋售的情況,並沒有明顯發生,但是,連續2、3
個月來,房市交易清淡,尤其豪宅交易量更是急速冷凍,據分析,很
可能是未來房屋持有稅金及交易成本急劇加重,引發部分人士對購入
不動產有疑慮。
實價登錄之後,究竟對房屋持有者會產生什麼樣的量變、質變?到目
前為止並不明確,很多業界人士表示,政府已經多次宣示,不會將實
價登錄的價格做為實價課稅的依據,所以,實價登錄對一般民眾而言
,心理影響多於實質影響。
但是,從6月及7月的房市統計數據來看,各家房仲的交易量均明顯疲
弱,尤其是台北市的交易量更弱,依照分析,主要是高資產者擔心資
產曝光,以致暫時採取觀望的態度,加上政府緊盯高價住宅交易,讓
豪宅市場交易更為低落。
業界分析,在實價登錄之後,等於政府掌握比較明確的房地產市價,
政府決定在104年之前,將公告現值調整到市價的9成,也就是說,未
來即使沒有實價課稅,在不改現有稅率的情況下,房屋持有的各項稅
金都會大幅加重,包括地價稅、房屋稅等,乃至依公告現值為徵收依
據的土地增值稅、房屋評定價格、契稅、印稅、遺贈稅等,而這些稅
金的增幅甚至可能多達現有的 4倍以上,讓擁有房屋者未來的稅負負
擔更重。
在疑慮未除下,加上政府政策的不確定性,使得高資產者在分配財產
過程中,目前採取觀望態度的比例增加,未來房市的走勢要看政府態
度及經濟局勢變化而定,民眾疑慮解除後,房市才有可能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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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稅、獎勵 逼空屋租售
中國時報【唐玉麟╱特稿】
台灣房市凸顯兩個世界,有錢人拚命購屋置產,年輕人卻只能望空屋
興嘆。在房價飆漲之際,全台空屋總數創下一五六萬戶新高,造成國
家資源浪費以及治安死角,甚至泡沫化疑慮。
這十年來,全台空屋暴增達卅三萬戶,主因兩岸關係和緩、長期低利
率環境,再加調降遺贈稅等因素,引發台商、外資與港資等資金回流
投入房地產,營造國內房市有史以來最大一波多頭行情。
全台空屋續創新高,更加凸顯「有錢人拚命置產,但欲購屋者買不起
」的諷刺扭曲現象。
面對房市可能泡沫化疑慮,央行陸續祭出三波打房措施,但成效有限
,若要採取升息猛藥,抑制房價,與當前全球各國央行為拚經濟,紛
紛降息氛圍,背道而馳,可謂是陷入兩難。
「台灣房屋持有成本比一台轎車還要低」天時地利不動產顧問總經理
張欣民說,擁有一千萬房屋一年繳納房屋稅與地價稅約一萬元,比擁
有一台兩千CC轎車要繳納牌照稅與燃料稅一萬七千元還要低。他建
議政府課徵空屋稅,解決空屋飆升問題。
馬政府為解決民怨之首的高房價,計畫興建合宜住宅,以解決年輕人
購屋與租屋需求,但諷刺的是,全台龐大空屋卻閒置不用,任其變為
「鬼城」。
面對龐大的空屋,政府應該做的是進行整合,例如課徵空屋稅,同時
祭出相關獎勵措施,逼使空屋出租與出售,讓年輕人租得起房子,以
解決房屋供需失調問題。
居高不下的房價遇到國際經濟情勢不明,自住需求者此時購屋要如何
兼顧預算和保值性?房仲業者建議尋找精華區的平價路段,或是公園
第二排,用距離換較親民的房價。
永慶房產集團研究發展中心經理黃舒衛表示,市中心精華區房屋入手
門檻高,但同樣位於台北市中心,仍有相對「平價路段」,例如大安
區的六張犁,信義區的吳興街和松山路,中正區的廈門街和金門街,
松山區的南京東路五段和八德路四段,中山區的錦州街和林森北路。
根據永慶房產研究發展中心統計,台北市大安區均價每坪83.3萬元,
平價路段的臥龍街平均房價每坪53.5萬元,每坪價差近30萬元。即使
是與信義區均價價差較小的松山路,每坪少 5.5萬元,20坪的總價就
差了100萬元。
黃舒衛表示,上述路段同樣擁有燙金門牌,產品具抗跌保值性,加上
買方入手較容易,在大環境情勢不明的現階段,最近精華區「平價路
段」轉夯,詢問度逐漸增加。
大師房屋正朝向「華人市場美式經紀制度第一品牌」發展的過程中,為滿足高總價客戶群多元化的住宅需求,在大台北的南區設立了大師房屋文山及華城營業處,在我們努力的耕耘下能帶您深入瞭解木柵、景美及新店地區各個知名住宅及社區,並提供您不動產終身顧問的服務,位於「台北後花園」之稱的文山及新店地區,區內公園綠地多、學校多,環境單純的優點,有康橋、再興、靜心中小學及政大、世新等大學的薰陶下環境及人文素養都非常高,更在喧鬧的大台北地區裡還可以自在享受樂活與慢活的生活步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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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師國際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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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低總價宅 出頭
工商時報【記者黃惠聆╱台北報導】
北市房價處於高檔,房仲業者指出,有意投資房產者可注意,最近以
低總價物件賣得最好,其中大安、信義、中山及中正區高總價房屋近
一個月成交量明顯下降,但1,000萬元以下的物件買賣則明顯成長逾1
成。
全球景氣低迷,連帶影響房市交易量,永慶房產集團研究發展中心經
理黃舒衛表示,以目前中古屋成交量來看,公寓和高房價屋都少了1
成~1成5以上,近1個月公寓成交量下降,主要還是少了「都更」題材
,讓買公寓吸引力降低。
他指出,過去 35~40年公寓會比20年大樓值錢,是因為大部分投資人
都是衝著「都更」而來,因此短期在賣方價格未調降前,公寓成交量
可能持續下降,過去公寓成交量占總銷售量的 23~25%,目前占比頂
多20%。
至於高總價的豪宅區,也因央行管制下,成交量占比出現下滑的趨勢
,約較一個月前縮減1成以上,取而代之的是中價位的1,000~3,000萬
元產品,成交量成長了10~15%。
住商不動產企劃研究室主任徐佳馨指出,總價千萬元以下的個案近來
交易熱絡,特別是兩房產品除能滿足首購客的需求,對於置產客而言
,低總價也更能達到風險分散的效果。反觀高總價產品,除了一些知
名豪宅能夠維持不墜的買氣與詢問度,一般交易狀況普遍不理想,特
別是一些非精華區且過往投資客比重較高的個案,現階段經營都很辛
苦。
至於少了都更題材後,公寓價格會下修多少幅度,房仲業表示,每一
公寓坐落地點、屋齡、結構不同,但有一個指標可參考,即公寓價格
若可以下修到比同一地區20年大樓還低時,或許就是較合理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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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七公辦都更區 本週公告撤銷
記者陳曉宜/台北報導
台北市長郝龍斌於二○○九年推出「台北好好看」系列一,以最高兩
倍的容積獎勵吸引都市限期開發,歷經三年,七處市府公告劃定的公
辦都更區全無進展,超過開發期限,都市發展局本週將公告撤銷,成
為公辦劃定都更區集體撤銷首例,嚴重浪費行政資源,甚至引發行政
訴訟,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市府敗訴。
創集體撤銷首例 浪費行政資源
北市府公告撤銷的七處公辦劃定都更區,包括中正區三元街寧波路口
、中山區建國民生路口、松山區民生社區、信義區松仁路底、中正區
仁愛杭州路口東側、文山區景美國中東側、內湖區民權東路六段,均
位於高房價區。
「台北好好看」系列一規定,五千平方公尺以上的開發案才能申請,
且限期一年內動土開發,才能享有最高兩倍的容積獎勵,由於比都市
更新最高五十%容積獎勵高出許多,一推出即吸引建商目光。但部分
建商貪圖容積獎勵,硬將不必都更的建物劃入,以達到五千平方公尺
的門檻,引發不願都更的住戶訴訟保家;這些都更案多位於房價較高
地區,真正需要以更高容積獎勵更新的萬華、大同等老舊社區,都不
在「台北好好看」系列範圍。
北市發展局坦言,「台北好好看」系列一有十七處通過申請,其中十
處是新開發案,均在二○一○年九月底期限內動土;七處是都更案,
均由建商提出申請、市府審核通過,再由市府以公辦劃定都更區方式
,送交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核通過並公告。
寬限一年 建商仍未動土
但這七處都更建商卻無法依規定在一年內動土,市府竟再給予一年時
間,展延至二○一一年九月,但仍無一案有進度,市府在今年四月開
始辦理撤銷,六月經都市計畫委員會通過撤銷案,將在本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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